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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0:50:49
``我朋友是学生`他本来在学校图书馆玩电子阅览室的电脑`,把自己的笔记本电脑放旁边了,后来突然就停电了,走的时候因为停电太匆忙了``也看不清``所以忘拿了,电子阅览室有网络管理员``这种情况是不是学校也有责任哦?
可是如果不是因为停电`太匆忙了加上看不清东西`电脑也不会丢啊``监控录象可不好用``

这种事,管理部门有责任,但你这一方也有责任,双方共同承担相关损失。此事应该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后确定事件原委,如协商不成,可诉讼。

针对你的问题补充:请不要把事实上的因果联系看成是法律上的因果联系,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强度和要求比事实上的强得多.不是所有的事实上的因果联系都能达到侵权责任的因果联系要求的.

只有很强的直接因果联系,盖然性因果联系才构成侵权法上的因果联系.
你这个案件里,很显然,停电这个原因力是很弱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停电并不会必然造成物品丢失.
侵权法上要求你的行为直接造成我所有权的丧失.偷窃你的电脑的人的行为才与你的电脑丢失存在侵权法上的因果联系.而不是网管的行为.
(我不是帮网管说话,我也没必要帮他说话.我说的是事实,请你冷静判断我说的对不对,你也可以等别人的答案,我是不会为了迎合别人而瞎编法律的规定的)

我分两点简要分析

一.如果丢失了,一般情况下网管不负责任,他没有保管义务.网管的职业责任只是要求其对发生在电脑室里的管理情况尽一般善良管理注意义务即可.我认为一楼所说的"有义务帮你找"只是道德上的义务,不是法律上的义务.

理由:就算你真的要诉他,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诉侵权,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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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停电,或故意造成你电脑丢失的,他就没有损害行为,也没有过错,更不存在原因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毕竟拿你电脑的人才是直接侵权人.这个时候我们无法确定侵权行为人,不能随便要求其他人承担责任.

所以网管是不负责的.就你叙述的情形看,电脑的忘记拿和网管之间很难成立侵权责任.

二.他虽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侵权,也可以酌情你一些补偿(注意,不是赔偿).
理由: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我们在适用了过错原则的规则原则后,无法确定侵权人,或者双方都没有过错但发生了损害后果时的一种补充性救济.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